江苏雷利: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及《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雷利电机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 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涉及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干为民 吴忠生 李贤军 经核查,2023 年半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经核查,2023 年半年度公司没有为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