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鹿股份: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3)第 309-1 号 致: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委托协议》,本所担 任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为发行 人本次发行出具《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 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