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鹿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 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杜建忠 刘崇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2023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的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就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缩短应收账款回笼时间,加速 资金周转,进一步盘活公司资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本次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