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鹿股份: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控股股东行为,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五 十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 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 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公司垫付工资与 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 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方使用的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