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鹿股份: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审计人员的职责,发挥审计在强化内部 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建 立、实施和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 展的一种评价、检查、监督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不 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 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