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鹿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存在更严于本制度的规定、与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相关的承诺且不违 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按承诺内容执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 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裁、执行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 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 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