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鹿股份: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2024 年 1 月)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含直接 和间接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 执行应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相互提供担 保。 第五条 公司作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第六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 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 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株 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