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鹿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的专门会议意见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的专门会议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7 日召开了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 会议的专门会议。 本次会议应出席独立董事 2 名,实际出席独立董事 2 名。会议的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于完全独立、 认真、审慎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和审核相关 材料的基础上,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所审议案的相关情 况进行了核查,并形成如下意见: 一、对《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 实、准确地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