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建科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管理办法(2024年2月)
建科院建科院(SZ:300675)2024-02-23 19:01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董事会设三名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3] - 特定股东及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5] - 特定单位任职人员及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5] - 候选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有违法违规等情况不得担任[7] -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需具备相关资格条件[8] -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8] - 需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资格、符合独立性要求等条件[4] -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满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12] 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等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9] -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12] - 最迟在发布选举通知公告时报送候选人材料并披露相关内容[12] - 深交所对候选人有异议,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12] 履职与监督 - 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和评估并披露[7]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且不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应提议解除职务[12] - 行使特定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7] - 特定事项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7]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一人召集和主持,特定事项需经其审议[20] -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24]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24] 补选与辞职 - 因特定情形致比例不符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六十日内完成补选[14] - 辞职致比例不符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应继续履职至新任产生,六十日内完成补选[14] 其他规定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十年[25]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26] - 原则上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29] - 保存会议资料至少十年[29] - 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31] - 本办法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34] - 本办法修改由董事会提修正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34] -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