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福股份: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永福股份"或"公司")的委托,北 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本所")就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 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福建永福电力 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1 法律意见书 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 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 原件一致。 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