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顾问[8] 协议签订与终止 - 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8] - 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8]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1个月内签新协议[9] 项目论证 - 募集资金项目搁置超1年或投入未达计划50%,公司应重新论证[13] 节余资金处理 - 项目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14] - 使用节余资金达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大会审议[14] 资金置换与使用 - 公司6个月内可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3] - 募集资金原则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财务投资[11]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并2日内公告[15] -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需审议并公告[16]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应归还,无法归还需履行程序并公告[17] 资金用途变更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2日内报告公告[19] 超募资金使用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超5000万元且超总额10%,需股东大会审议[21] - 超募资金还贷或补流12个月内累计不超总额30%[22] 监督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季度检查并报告[24] - 董事会半年度核查项目进展并披露[24] - 项目实际与预计使用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披露[25] - 保荐或顾问半年度现场调查,年度出具核查报告[26] - 保荐或顾问发现问题应向深交所报告[27] - 监事会有权监督募集资金使用[27] 制度相关 - 违规使用责任人可被处分赔偿[28] - 制度含本数规定[30] - 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31] - 制度由董事会制订,股东大会通过生效修改[31]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1] - 该制度为深圳科创新源2024年3月制度[32]
科创新源: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