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浪科技: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锦浪科技锦浪科技(SZ:300763)2024-04-28 16:14

提名委员会组成 - 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4] -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4] 提名委员会职权 - 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暂停行使职权,董事会应及时增补[6] 会议通知 - 会议应于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通知,特殊情况可豁免[15] - 采用快捷通知方式时,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收到书面异议,视为已收到通知[18] 会议召开 - 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20] - 按需召开,经董事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15] 会议决议 - 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20] - 讨论关联议题时关联委员应回避,过半数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委员过半数通过[27] 其他规定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任需在选举或聘任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建议和材料[13] - 委员会决议书面文件和会议记录保存期为十五年[23][24] - 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人数不足无关联关系委员总数二分之一时,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27] - 工作细则中“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29] - 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29] - 工作细则与国家日后法律、法规或修改后公司章程抵触时,按规定执行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29] - 工作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30] - 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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