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尔激光:董事会议事规则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议事及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 中心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据《公司章程》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受 股东大会委托,负责经营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大会 负责。 本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补充性文件。本议事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与董事、董事与董事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董事会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全部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