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尔激光: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 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 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会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 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负 责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择标准、程序,并依照该标准、程序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正、透明地向董事会提出相关候选人。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