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斯美: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前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 为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 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以下意见: (以下无正文) 1 1、公司与交易相关方签署《关于宁波捷力克化工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 议之补充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2、公司就本次交易编制的《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