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斯美:独立董事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贝斯美贝斯美(SZ:300796)2023-12-28 16:56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2] -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十五日[7] - 有特定股份持有情况或股东关系的自然人及其配偶等不得担任[8] - 需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12] 独立董事提名与任期 - 董事会、监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3]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六年[14] 独立董事履职与监管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21] - 部分事项需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3]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25]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十年[31] 独立董事辞职与补选 - 连续三次未亲出席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提请撤换[15] - 因特定情况致比例不符,六十日内完成补选[15] - 辞职致比例不符,继续履职至新任产生,六十日内补选[16] 独立董事费用与津贴 - 聘请中介及行使职权费用由公司承担[35] - 公司给予与其职责适应的津贴,标准经股东大会审议并年报披露[36] 公司支持与保障 - 为专门会议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25] - 保障其知情权,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27][29] 独立董事责任 - 擅自离职致公司损失应担责[33] - 在董事会决议签字并担责,违法违规担法律责任[33] - 受处罚或严重失职,取消和收回奖励性薪酬或津贴并披露[33][36] 制度相关 - 制度未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34] - 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37] -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