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能电气: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 选聘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股东大会决定[2] - 选聘评价要素中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8] - 选聘应采取能充分了解其胜任能力的方式,保障公平公正[6] - 选聘文件应包含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6] 审计费用与人员规定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应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情况[9]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9] - 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10] 审计委员会职责 - 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自身监督职责情况报告[5] - 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达成肯定性意见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否定性意见则改聘[11] - 审核改聘提案时需调查拟聘事务所执业质量[12] - 事务所主动终止审计业务,需了解原因并书面报告董事会[13] 文件保存与改聘情况 -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11] - 公司在六种情况下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12] - 除特定情况外,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12] - 更换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13] 制度相关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15] - 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15]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等规定执行[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