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补充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13]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每12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超募资金总额30%[18]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11]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的50%,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2] 资金置换与使用方式变更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距到账时间不得超6个月[12] - 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方式,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12] 资金存储与协议 - 募集资金应设专户存储,专户数量原则上不超募投项目个数[5] - 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并报深交所备案公告[6] 资金审批与核查 - 使用募集资金实行董事长等联签制度,支出需经多环节审批[10] - 董事会应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情况[11]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7] 超募资金使用 -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5000万元且达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8]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单个或全部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25]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超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5] 资金补充与管理 - 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相关内容[14]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4] 资金投向变更 - 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23] 审计与检查 - 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核并鉴证,在年度报告披露鉴证结论[28]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现场检查一次[29] 其他规定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承担费用[30]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或募集资金管理有重大违规情形或风险,应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30]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实施,修改时亦同[32] - 制度与有关法律等有冲突或未规定的,按相关法律等执行[32]
浙江力诺: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