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订 - 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设置[2] - 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2] -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等,相关事项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须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2] -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等选择标准和程序,就提名任免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建议,董事会未采纳应记载意见及理由并披露[3]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等考核标准和薪酬政策,就薪酬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建议,董事会未采纳应记载意见及理由并披露[3] 独立董事规定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1/3,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需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符合特定条件之一[3] -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需有五年以上全职专业工作经验[4]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或为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相关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4] -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相关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4]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5] - 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5] -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5] - 独立董事应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提交董事会[5] - 董事会应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5] -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5] - 独立董事辞职致比例不符规定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应履职至新任产生[5] - 独立董事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1/2以上同意,如行使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七项职权[6] -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百三十九条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6] - 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应由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7] 其他 - 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8] - 本次章程修订事项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后,需提交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9] - 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0月26日发布此章程修订内容[10]
迦南智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3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