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联航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 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和《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 (以下简称本次回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金杜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司法部令第 223 号)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告[2010]33 号)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