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达: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部约束和监督机制,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参加,公司董事会秘书或 证券事务代表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制作会议记录。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召开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方可行使: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