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俊科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有权立法机构、监管机构已公开颁布、生效且现时有 效之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经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俊科技"或"发行人")委托, 本所指派夏慧君律师、唐方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为博俊科技本次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 顾问,根据本所律师对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项,根据 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