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鑫创: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华安鑫创华安鑫创(SZ:300928)2023-12-27 18:48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4] - 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公司)担任独立董事[8]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十股东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8] - 在持股5%以上股东单位或前五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8] - 近三十六个月内受证监会行政处罚、司法机关刑事处罚不得担任[9] - 近三十六个月内受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得担任[9] - 应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管理、财务等工作经验[11] - 会计专业人士若有经济管理高级职称,需会计岗位五年以上全职经验[6] 独立董事选举与任期 - 董事会、监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3] - 选举两名以上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披露结果[15] - 连任不超六年[15] 独立董事履职与辞职 - 辞职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60日内补选[15][16] - 连续两次未亲出席董事会且不委托他人,30日内提议解职[20]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前三天通知[21] -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22] -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不少于十年[23] - 部分事项经会议审议且全体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18] - 行使部分职权应开会审议并全体过半数同意[18] 独立董事其他要求 - 发表意见应明确清晰,含基本情况等内容[19]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十五日[26]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十年[26]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27] 审计委员会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24] - 审核事项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24] 其他规定 - 董事会对提名等委员会建议未采纳需记载意见理由并披露[24][25] -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延期开会提议未采纳应向交易所报告[28] - 公司应给津贴,标准董事会制订、股东大会通过并披露[31] - 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董事会负责解释[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