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鑫创: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财务资助期限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期限原则上不超12个月[3] 审批流程 - 关联参股公司其他股东按比例提供资助时,公司提供资助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2/3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4] - 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出席会议2/3以上董事同意,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人数不足3人直接提交股东大会[5] -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70%等情形,财务资助事项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7] - 公司在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7] 信息披露 - 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告财务资助事项概述等内容[10] - 已披露财务资助事项,被资助对象到期未还款等情形公司需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措施[12] 职责分工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前,财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风险调查工作[14]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审批通过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15] -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财务部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16] - 财务部负责被资助对象日后跟踪、监督等相关工作[17] - 若被资助对象出现问题,财务部应制定补救措施并上报董事会[17] -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18] 违规处理 - 违反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造成损失,追究有关人员经济责任[20]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0] 制度管理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拟定[22]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