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财顾问[6]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3]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3] 节余募集资金处理 -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规定程序[13]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大会审议[13] 资金置换与补充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距到账时间不得超六个月[14]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补充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15] 协议签订与审批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6]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须经有关部门提出计划,多环节签字审批[11] 资金归还与审议 - 公司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应归还专户,无法归还需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15] 超募资金使用 -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达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8]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12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超募资金总额30%[18] 投资限制 - 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18]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最近披露的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3] 检查与审核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4]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25] -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4] 结论处理与报告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公司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25]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核查结论[25] 违规报告 -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或风险,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25]
华安鑫创: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