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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极光: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南极光南极光(SZ:300940)2023-12-08 18:31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公司设3名独立董事,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4] - 特定股东及相关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5] - 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候选人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等条件之一[4] - 候选人不得有最近36个月内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处罚等不良记录[6] - 同一公司连续任职六年,36个月内不得再被提名[7][8] 提名与任期 - 董事会等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10]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六年[13] 履职与离职 - 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且不委托,董事会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3] - 辞职致比例不符规定,继续履职至补选,公司60日内完成[14] 会议相关 - 专门会议提前3日通知,紧急情况可随时[19] - 半数以上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召集人5日内召集主持[20] - 决议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21] 文件保存 - 专门会议记录等文件至少保存十年[23]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十年[24] 履职保障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十五日[28] - 公司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33] - 保障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33] - 行使职权时相关人员应配合,遇阻碍可向董事会说明[33] - 公司承担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职权费用[34] 津贴与责任 - 公司给予与其职责适应的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股东大会审议[34] - 任期结束后合理期间内对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34] - 在董事会会议决议签字并承担责任[34] - 擅自离职造成损失应赔偿[34]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38]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