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亨家化: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修订 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 和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议事和决策程序,保障董事会高效、有序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嘉亨家 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嘉亨家化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