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洲特材: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会和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 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 第二条 董事的任职条件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