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宇信通: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综上,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所属行业符合创业板定位,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 1 业,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及《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一、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及《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 定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40.49 元/股,不低于本次发行的 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符合《持续监 管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 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标的公司所处行业 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大类,属于"1.2 电子核心产业"中类,属于"1.2.1 新型电子元器件及设备制造"小类。因此,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不属于《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 年修订)》第五条规定的 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或禁止类行业,标的公司所属行业符合创 业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