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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瑞捷: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深圳瑞捷深圳瑞捷(SZ:300977)2024-06-28 18:35

关联交易审议 - 与关联人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交易需股东大会审议[10] - 与关联自然人超30万元、关联法人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交易需董事会审议[10][11] - 与关联自然人低于30万、关联法人低于300万元且低于净资产绝对值0.5%交易董事长审批(特定情况董事会审批)[11] - 与关联自然人10万以下、关联法人100万元以下或低于净资产绝对值0.1%交易总裁审批[11] 关联交易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30万元以上、关联法人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17]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5] - 按类别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实际超出需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义务[17] - 年度和半年度报告应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17] - 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义务[17] - 披露关联交易需向交易所提交交易定价及依据、协议主要内容等文件[18] 其他规定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19]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等主要条款[19] - 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参股公司关联交易可能影响股价时参照制度履行披露义务[20] -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需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