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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瑞捷: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深圳瑞捷深圳瑞捷(SZ:300977)2024-06-28 18:35

募集资金支取与协议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顾问[6] - 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公司应与保荐或顾问、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6] - 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大额支取,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6]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7] 募集资金使用审批 - 募集资金使用超10%以上,需总裁办公会审批支付或划拨[11] - 用作特定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部分需股东大会审议[13] - 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应履行程序[14] - 置换自筹资金需到账后六个月内进行,置换前公告[15]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2个月内累计用于永久补充和还贷不超超募资金30%[15][18] - 闲置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6]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超10%以上,需股东大会审议[18] 募投项目管理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披露[12][24] - 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计划并披露[12][24] - 超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50%,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2] - 拟变更募投项目,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报告交易所并公告[21]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5%可豁免程序,达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大会审议[22] 监督检查 -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4] - 保荐或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