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安设计: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
累积投票制规则 - 股东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有与应选人数相等投票权,可集中或分散使用[2] - 选举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分开进行,保证独立董事比例[12] - 股东投票仅投同意票,所投候选人数不能超应选人数,投票总数超累积表决票数则无效[13] 候选人提名 -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股东可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5] -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5] - 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股东可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6]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前提出董事、股东监事候选人[8] 表决与当选 - 每位股东累积表决票数为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本次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10] -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且得票不得低于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未累积)的二分之一[15] -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且不足规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需进行第二轮选举或再次召开股东会选举[17] 其他规定 - 股东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表决前,主持人应告知实行累积投票方式[20] - 董事会应置备适合累积投票的选票,秘书应解释投票方式和填写方法[20] - 制度中“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高于”“低于”不含本数[20]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20]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