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5]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7] 关联交易审议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1] - 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3]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超30万元关联交易(担保、财务资助除外),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14] - 公司与关联法人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关联交易(担保、财务资助除外),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15] - 公司与关联人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关联交易(担保除外),应披露、评估或审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7] 担保规定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7]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7] -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有关股东应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17] 资产交易要求 -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100%且交易对方未提供盈利担保等承诺,需说明原因及保障措施[27] -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六个月;为其他资产,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一年[27] 其他关联交易规定 -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26]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应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及披露义务[24][25] - 若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预计总金额,公司应重新提交审议并披露[23] - 公司与关联人首次进行特定日常关联交易,应订立书面协议并按交易金额提交审议[22] -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进行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19] 证券投资规定 - 公司可对未来12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合理预计,相关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29][30] -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证券投资,以证券投资额度为计算标准适用相关规定[29] - 再投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31] 制度相关 -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控制的企业增资或减资,以发生额为计算标准适用相关规定[30] - 本制度未规定时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33] - 本制度与其他规定不一致时以其他规定为准[33] -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34]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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