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1/3,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为前十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9] - 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单位或前五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9] - 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处罚不得被提名[12] - 近三十六个月内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得被提名[12] - 在公司连续任职已满六年,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12] -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该职[12] -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等条件之一[13] 独立董事选举与提名 - 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出候选人[15]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16] - 公司应在选举股东会召开前披露相关内容并报送材料至深交所[16] 独立董事任期与履职 -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17]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且不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应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职务[17] - 因特定情形比例不符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应60日内完成补选[17] - 辞职导致比例不符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应继续履职至新任产生,公司60日内完成补选[18] - 特定事项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0] - 行使部分特别职权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23] - 聘请中介机构等行使职权费用由公司承担[24]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29]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与报告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十年[30]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公司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32]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3] -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3] - 开会原则上不迟于会前三日提供资料信息[35] - 公司应保存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资料至少十年[35] 公司保障与制度 - 公司应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沟通机制[34] - 应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34] - 应保障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同等知情权[37]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38] - 制度修改由董事会提修正案,股东会批准后生效[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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