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沃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资金支取与使用 -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独财[8] - 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置换自筹资金[14] -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不超十二个月[16] 项目论证与调整 - 项目搁置超1年,公司需重新论证可行性与预计收益[12] - 超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12] - 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21] 节余与超募资金处理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3] - 节余资金达项目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4]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达总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18] - 每十二个月内永久补流和还贷累计不超超募资金总额30%[18] 资金管理与监督 - 对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4] - 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高风险投资及为非控股子公司提供资助[18]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21]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专项审核并披露结论[21] - 保荐或独财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资金存放使用情况[22]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或独财出具资金存放使用专项核查报告[22]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