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远新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行为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 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 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 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