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远新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条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 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1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 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 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