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远新能:董事会议事规则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 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受股东大会委托,负责 经营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平对待所有股东。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任公司证券部负 责人。 第四条 本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