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飞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1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 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在任期内出现不适合任职的情形时, 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 关的专业经验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