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飞股份: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GLO2023BJ(法)字第 09127-1 号 致: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 进行了法律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以及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 的讨论。 为了确保法律意见书相关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本所律师已经对 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并依赖于同飞股份的如下保证: 同飞股份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法律文件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 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 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对于本所无法独立查验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同飞股份及本 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