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5]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5] 关联交易审批权限 - 总经理有权批准未达标准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13] - 董事会有权批准成交金额超30万元的与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13] - 董事会有权批准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与关联法人的关联交易[13] - 股东大会批准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16] 担保与财务资助规定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6] -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16] 关联交易计算原则 -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以发生额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16] -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进行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16] 关联交易披露要求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披露评估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5] - 关联交易标的为股权,需披露最近一年又一期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股东大会召开日不超6个月;为股权外非现金资产,需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股东大会召开日不超一年[24] 日常关联交易规定 - 公司可按类别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需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3] - 公司与关联人签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3] 审议表决规定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29] - 审议关联交易的董事会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无关联董事不足3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31]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其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31] 报告与审查流程 - 公司职能部门以书面形式向总经理报告关联交易,部分由总经理审查批准实施,其余报董事会[21] - 应披露的关联交易先经过半数独立董事认可,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23] - 总经理决定并实施的关联交易需在3日内报告董事会审查备案[36] - 总经理应向董事会充分披露可能的关联交易信息及资料[36] 新增关联人规定 - 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变更新增关联人,此前已签且履行的交易可免审议程序,此后新增交易按规定披露履行程序[24] 责任与其他规定 - 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致关联交易决议通过并造成损失需负责[32] - 总经理不履行报告义务董事会可给予处分[36] - 董事会不履行向股东大会报告义务股东大会可给予处分[36] - 关联人签署关联交易协议时个人只能代表一方[36] - 关联人不得干预公司决定,控股股东等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否则担责[36] - 制度未尽事宜或冲突以相关规定为准并及时调整[35] - 制度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37] - 制度经董事会制订修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38]
玉马遮阳:关联交易决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