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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靠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4月)
可靠股份可靠股份(SZ:301009)2024-04-27 02:01

信息披露制度适用对象 - 制度适用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人员和机构[2] - 特定对象包括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等[4]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职责 - 公司证券部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3]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培训及协调实施[5][50] - 董事会应对制度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披露[4] - 监事会负责监督制度实施并形成年度评价报告披露[5] 信息披露时间要求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20]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20]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第3、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 - 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需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书面申请[21] 财务报告审计要求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20] - 半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一般可不审计,特定情形需审计[21] - 季度报告财务资料一般无须审计,另有规定除外[23] 业绩预告要求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24] -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出现净利润为负等4种情形之一,应在会计年度结束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40] -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需进行业绩预告[40] 临时报告报送情形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等情况需报送临时报告[26]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需报送临时报告[27]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需报送临时报告[27] 投资者股份变动披露要求 - 投资者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达5%时,应3日内报告等[31] - 投资者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达5%后,比例每增减5%,应报告和公告[31] - 投资者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达5%后,比例每增减1%,次日通知公司并公告[32] 其他披露要求 - 公司应披露环境信息及履行社会责任相关情况[36] - 征集股东权利的主体需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配合[36] - 预计实际数据与已披露盈利预测数据差异幅度达20%以上应披露修正公告[41] 信息披露程序 - 定期报告披露需经董事等确定时间等7个程序[43] - 临时报告涉及董事会等决议信息披露有编制等程序[45] 相关人员责任 - 董事等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审核并提书面意见[44] -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向聘用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资料[57] - 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未公告前负有保密责任,内幕交易造成损失需赔偿[59] -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规致投资者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