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立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运作,保 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大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