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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柴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新柴股份新柴股份(SZ:301032)2023-12-12 15:55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 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 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任职资格 (六)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