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柴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 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 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 其他法定审计业务,视重要性程度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 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