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水规院的监管函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关于对郭晋龙、深圳水规院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特此函告 2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2 月 21 日 当确保候选人具备独立性、符合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担任独 立董事等任职资格外,还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 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但郭晋龙、深圳水规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在《候 选人声明》和《提名人声明》中对于"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 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一栏均勾选 "是",与事实不符。 郭晋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和本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第 3.2.8 条、第 3.5.13 条的规定。深圳水规院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