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使用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12]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14] 协议签订与终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5] - 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应在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签新协议并在2个交易日内备案公告[7] -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协议提前终止应在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8] 资金用途变更 - 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须经股东大会决定[11] 资金审批与节余处理 -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资金支出需履行审批手续[12]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7]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7] 超募资金使用 - 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17] -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需董事会全体董事的2/3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9] - 除偿债和补流外,单次计划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5000万元且达超募资金总额30%以上,须经股东大会审议[20] - 超募资金拟投项目与计划变化,或单个项目拟投金额与计划差异超50%,按变更投向履行审议程序[20] 项目核查与监督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披露[26]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6]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现场检查一次[27]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8] 违规处理 - 违规使用、管理募集资金,董事会视情况处分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0] - 董高参与、协助等占用募集资金,董事会、监事会可视情节处分并启动罢免程序[31] - 公司或子公司与关联方非法占用募集资金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没收违法所得[30] - 情节严重的,公司应上报监管部门追究法律责任[30] 制度相关 - 制度未尽事宜依相关规定执行,抵触时以规定为准[32]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3] - 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4]
可孚医疗: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