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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成科技: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骏成科技骏成科技(SZ:301106)2024-03-01 23:24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 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 年修订)》 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采 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式购买徐锁璋、姚伟芳、徐艺萌和丹 阳精易至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合称为"交易对方")合计所持江 苏新通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375.0000 万股股份(占该公司截至目前总股本 的 75%)(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 产重组(2023 年修订)》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 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