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成科技: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相关规定的说明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 监管要求》相关规定的说明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采用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式购买徐锁璋、姚伟芳、徐艺萌和丹阳精易至诚科技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合称为"交易对方")合计所持江苏新通达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通达"或"标的公司")3,375.0000 万股股份(占 该公司截至目前总股本的 75%)(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 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要求,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新通达 75%股份,新通达主要从事汽车仪表的研 发、生产及销售,并已经取得业务开展所必需的经营资质。除此之外,新通达已 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已取得与其生产经营所必须的立项、环保、行 业准入、用地、规划、施工建设等相应的许可证书或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本次交易涉及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公司 已在《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