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成科技: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接受江苏骏成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作为其本次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 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就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规定的重组上市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交易前 36 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为应发祥和薄玉娟夫妇,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此外,公司最近 36 个月内控制权未发生 变更。因此,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以下无正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顾问协办人: 马 云 刘惠萍 左 迪 朱洛萱 顾 思 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权生 陈 嘉 杨超群 投行业务负责人: 唐 ...